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十六)-凯发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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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十六)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6-18 10:08 浏览次数:

问:浅地坑电梯验收标准及地域对此的支持

各位专家、领导好!我是西安市一名普通的电梯从业者。今年5月公司接到一台电梯销售安装订单,甲方因业务需求,需加装一台乘客电梯。因甲方场地土建参数限制,地坑只能开挖700mm,故我公司向用户推荐了由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fjkw-x-8000-3型浅地坑乘客电梯(地坑深度可以缩小至700mm)。施工安装过程比较顺利,当我公司申请西安市特检院对此电梯进行监督检验的过程中,特检院方提出几点问题:1、根据tsg t7001-2009要求须提供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而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是由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委托检验);2、西安市特检院提出自己的检验规则是根据tsg t7001-2009,并对gb7588-2003负责,而我们的浅地坑电梯是部分部件设计制造依据是采用的gb28621-201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故不能对此部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根据上述几点,我诚恳的想了解国家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界定的?如若真不能检验,那厂家的设计制造思路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有不当的地方(对于不能检验的城市是不是就不该签订合同)?据了解北京、杭州、湖南都有浅地坑电梯取得了检验报告,并正在运行,而西安也是一座新兴的一线城市,我们的城市也在日新月异的改变着自己的面貌,像我这个项目一样的工地还很多,gb28621何时才能执行?谢谢各位能为我们的电梯人答疑解惑!谢谢!

总局回复:目前,我局已批准北京、杭州等地“浅底坑”电梯试点工作。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对电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影响

电梯作业人员电梯机械、电梯安装维修证(t1、t2)统一换发为电梯修理证(t证),那么换证对电梯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如b级安装/维修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有什么新的要求吗?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g中g3已明确。
 

问:无安装的换证

您好,我公司无电梯安装资质,只有客梯和货梯的维修保养资质。现在申请换证的话,是不是在持证周期内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相应子项目就可以认定为换证业绩?我公司不安装,也不对外卖电梯,仅维保自己集团里面的电梯)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g中g1.9(2)的规定,持证周期内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相应子项目的产品可以认定为换证业绩。
 

问:防爆货梯的维保资质问题

总局领导好:我是一名基层检验员,我们在检验中遇到如下问题:某电梯维保单位于2019年1月份取得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a级资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b级资质(仅此两种),根据现行规则以及总局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2019,32号文),该电梯公司是否有资质维保曳引式防爆载货电梯,液压式防爆载货电梯?
(因为特种设备目录中防爆电梯与曳引电梯品种不同,但6月1日新实施的特种设备许可意见中新的许可级别防爆载货电梯包含在曳引式电梯a级资质中,此处应怎么理解)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2019年5月31日前(含)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

 

问:未标注设计年限的特种设备,如何确定报废年限?

我是县级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经常会遇到资料未标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或是设备合格证等资料丢失的情况,在办理变更等使用登记时,对年代久远的,如20年或30年以上,是否可以办理使用登记继续使用?

总局回复:.未标注设计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2.资料缺失的资料特种设备不可以办理使用登记,应通过原生产单位、检验单位复制出厂资料或通过检验补齐资料,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问:增加轿厢导轨的电梯施工类别

你好,请问原来轿厢导轨为2列的在用载货电梯,为了增加电梯轿厢的稳定性,想将轿厢改成6列导轨,这个行为是属于改造还是修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经查询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里面提到的“安装”、“改造”、“修理(含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维护保养”均未提及该种情况。

总局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应属于改造。电梯的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改造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问:改造及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

尊敬的局领导:在现行电梯检规tsg t7001的1.3类别“改造、重大修理资料a”中,第7小条要求改造或重大修理电梯需要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请问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需要包含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电梯的型式试验证书?

总局回复:不包括。
 

问:关于电梯检验有效期的问题
最近出现了一起案例,某酒店电梯2018年8月2日经定期检验合格,省里的监察平台(全省联网)显示下次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2日,但检验机构出具的纸质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9月(检验机构回复,根据新规纸质检验报告只显示到月份),2019年9月17日检查时该酒店仍未申请定期检验,电梯在正常开启使用中。请问总局:该酒店是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否可使用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还是该电梯9月30日前都属于在检验有效期内?

总局回复:根据您的描述,9月在该电梯的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问:tsg 07-2019咨询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咨询下tsg 07-2019中,“2 许可条件”中表2-1中“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中的“注1”关于技术工作描述的理解。“注1”描述中技术工作指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请问电梯修理工作是否涵盖在技术工作的范畴中?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包括了修理。


问:电梯设备因配件损坏导致故障长时间停梯期间,无法进行保养,是否还需要使用方签署有效的电梯保养单?

电梯保养合同期内,电梯设备发生主要部件(主机、变频器、主板等)损坏导致故障停梯2个月,期间由于无法开动电梯无法进行保养,且使用方未向监管部门申报停梯,电梯保养公司是否还需要使用方签署有效的电梯保养单?


问:电梯操作人员

根据《tsg 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电梯作业,电梯维修 t,是否电梯的操作人员,就不此范围,不需要取证?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电梯作业”的作业项目“电梯修理”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电梯司机”不再需要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发证。

 

问:关于最新的电梯施工划分类别的有关疑问

1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一般修理是否只需要办理维修告知,不需要验收; 
2小区电梯原电梯工厂已经破产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另找一家厂家授权给b级或c级的当地维修保养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对于在用电梯的改造、修理,如原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原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修理。


问:追问电梯旁路装置

总局领导:对于上次提问的答复还有一点疑问。
上次总局回复:旁路时,对于仅在轿顶设置检修装置的,在检修状态下轿厢能够运行;对于既设置了检修装置又设置了紧急电动运行的,分别在检修状态下、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能够运行,则符合要求。另外,仅在紧急电动运行下起作用,不符合要求。
问题:那只在轿顶检修状态下,轿厢能够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不能运行的,是否符合要求?因在检验过程中,对检规的理解与厂家不统一,请领导明示!

总局回复:旁路取消正常运行时,对于既设置了检修装置又设置了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梯,轿厢在检修状态下能够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不能运行的,符合检规要求。


问:防爆货梯的维保资质问题

总局领导好:我是一名基层检验员,我们在检验中遇到如下问题:某电梯维保单位于2019年1月份取得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a级资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b级资质(仅此两种),根据现行规则以及总局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2019,32号文),该电梯公司是否有资质维保曳引式防爆载货电梯,液压式防爆载货电梯?
(因为特种设备目录中防爆电梯与曳引电梯品种不同,但6月1日新实施的特种设备许可意见中新的许可级别防爆载货电梯包含在曳引式电梯a级资质中,此处应怎么理解)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2019年5月31日前(含)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

问:防爆货梯的维保资质问题

总局领导好:我是一名基层检验员,我们在检验中遇到如下问题:某电梯维保单位于2019年1月份取得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a级资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b级资质(仅此两种),根据现行规则以及总局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2019,32号文),该电梯公司是否有资质维保曳引式防爆载货电梯,液压式防爆载货电梯?
(因为特种设备目录中防爆电梯与曳引电梯品种不同,但6月1日新实施的特种设备许可意见中新的许可级别防爆载货电梯包含在曳引式电梯a级资质中,此处应怎么理解)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2019年5月31日前(含)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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