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二)-凯发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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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10-09 10:06 浏览次数:

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是否明确制造出口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制造许可

总局领导:
制造的特种设备(电梯)全部出口的生产企业,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1.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却没有明确,请问总局领导: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总局回复:制造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全部出口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许可。

问:电梯安装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

总局领导:你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现在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中没有提到电梯安装人员需要取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电梯安装作业人员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希望领导们能够明确回答,方便我们基层人员日常工作。

总局回复:仅从事电梯安装作业无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目前电梯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问:关于电梯井道安全门的设置

总局领导好,我是上海三菱电梯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员工,我司在四川有2个新安装电梯项目,两个相邻层楼的间距超过11米,按照检规需设置安全门。由于建筑结构原因,设计院设计时只能将安全门设置在电梯层门侧面或层门对面,无法在层门侧设置安全门。按照我们的理解,这样设置井道安全门符合检规要求。请总局领导给予确认。谢谢!

总局回复:电梯井道安全门的设置应符合检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电梯还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应急救援的要求。

问: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领导好,监检是一个过程,安装单位已提交部分资料,特检院开展过现场监检,设备在未取得监检报告情况下投入使用。请回复,
1.安装单位行为是否违反《法》25条的“未经监督检验”?
2.是否属于交付使用?
3.《法》82条1款“违法所得”是否是使用单位实际支付给安装单位的全部工程款?

总局回复:1.如果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项,建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使用单位处理;如果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不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项,建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应本着保障安全为目的,不能以处罚为目的。2.交付使用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竣工等手续后,生产单位将所有的相应资料等交付给使用单位,部分资料移交不能认定为交付使用。

问:特种设备法律运用

2019年1月1日,我局对a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a单位现场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检验。我局对a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1月5日至我局接受调查,该公司签收后按时到我局但拒不接受调查。
问:1、我局是否可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拒不接受调查的违法行为?
2、如可以,我局是否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还是可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如不可以,我局执法下一步如何进行?
4、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其仍旧拒不接受调查,我局是否可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95条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5、如该单位拒不接受调查,我局是否可以直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84条对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行为进行处罚?

总局回复: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若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拒绝接受调查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问: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取证

我们是一个分公司,下边的所属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产权不在分公司,那么分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吗?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按照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2.4.2.2.2中所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兼职安全管理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履行使用单位义务与责任的单位,执行上述要求。
 

问:关于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总局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3.2/2.4.2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兼职管理人员,也可委托持证人员管理。就此请教如下问题:
1:根据总局之前回复,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需要持证,那么在实际监察过程中,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不是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2:如果兼职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职工(相当于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不是必须持证?
3:在实际监察过程中,使用单位出具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或者使用单位岗位责任制度,能不能作为认定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依据?
请不吝赐教,谢谢

总局回复:1.本单位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不持证。2. 委托专业单位的人员管理,该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3.专职安全管理员应该是本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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