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五)-凯发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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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二十五)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11-10 16:03 浏览次数:

问:新肺炎疫情期间电梯维保

总局领导您好: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们了解到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出台政策电梯不受15天维保一次限制,但仍有很多地区暂未推行该类政策。目前形势下各单位、小区人员进出管控严密,每台电梯每15天维保一次难度很大。
请问总局是否考虑在疫情期间适当放宽政策,允许实行按需保养,电梯维保周期不受15天限制?
若没有,总局针对疫情期间的电梯维保工作如何开展有何指导意见?

总局回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电梯安全要求,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号)。


ps:平台补充:

 

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是否可以认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如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既非电梯制造单位,又非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均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ps:这个困惑好久了,终于有答案了!
 

问:是否涉及违法分包

你好,现有一家电梯公司(具有安装维修许可)中标某地安置房项目,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某安置房项目所有电梯的销售、安装合同,并承诺一定时间的免费维保。该公司为了更好的给上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由该电梯公司承担费用,与该电梯品牌的制造厂分公司签订免费维保合同,由电梯品牌的制造厂分公司提供维保。请问,上述行为是否涉及分包?是否允许?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且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确定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问:电梯维保单位异地开展业务备案的规定

现在电梯数量猛增,各地维保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应运而生,到处乱窜,给监督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为了加强管理,总局能否出台一项规定电梯维保公司备案制度,不备案的不得开展业务,而且要处罚。

总局回复:可查阅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2011〕60号)或咨询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本平台补充:

 

问:电梯大修改造问题咨询

新版的特种设备施工类别表中规定,加装自动救援装置属于大修,按照新版标准制造的电梯其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上对自动救援型号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加装的自动救援装置型号和原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不一致,或者原型式试验证书不包括自动救援,是否必须要更换对应型号的,或者更换配置自动救援装置的控制柜(如更换控制柜,那是否考虑控制装置和调速装置的厂家是否变化,是否满足整机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重新做现有控制柜的型式试验。
而在检规以及施工类别划分表中,都没有提到改造大修时需要提供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没有提到加装自动救援装置需要提供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
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总局回复:加装或者更换自动救援装置的行为,请结合现场具体施工情况,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原制造单位。如属于改造或大修,监督检验需提供的技术资料请查阅相应检验规则。



本平台补充:

 

问: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功能

因较多业主会利用电梯将电瓶车拖运回家进行充电,不方便管理以及导致电梯损坏甚至因电瓶车充电导致失火情况,为此,在电梯中增加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功能,实现方式大致为:利用安装于电梯轿厢中的视频摄像头,在电梯光幕上增加一个感应器,当摄像头监测到电瓶车进入轿厢中时,设备会有声音报警,然后光幕会保持动作状态,电梯不运行。请问:增加该功能是否涉及改造、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总局回复:请结合现场施工行为,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电梯原制造单位。

这个前面有过类似问题:

问:电梯超期运行一个月后检验合格可以处罚吗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接群众举报一小区40台电梯超期未检验,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电梯应于2019年10月26日到期,但直到11月27日才进行了检验,期间并未停止运行。且截至我局检查时尚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我局据此对该小区物业部门立案调查,该小区物业部门称其是因为变更营业执照所以耽误了电梯检验,并以此作为申辩理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局对使用单位(小区物业)进行罚款合适吗?

 

总局回复:请根据电梯使用单位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和取证情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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